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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暂缓审批崇左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崇左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项目危险废物处置车间变更选址建设,场地地下水流场不明(场地区域地下水最后汇流入左江点位不清),现有地下水监控措施不满足管控要求,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1. 根据该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项目场地属岩溶较发育场地和地基、山区岩土组合场地和地基、不均匀场地和地基,钻探过程发现有10个全充填溶洞,溶洞高0.30~1.30米不等,充填物以碎石和粘土组成,分布不均匀,工程地质性状差。

  2. 地质—地貌调查和地球物理探测资料表明,场址附近5公里范围内构造复杂,有3条区域断层通过,还发育至少9条小型断层。场址区内发现有早中更新世断层,其中北西—北北西向断

  层规模相对较大、活动较新,可见断错中更新世溶洞堆积粘土(f1);北东—北东东向断层规模相对较小、活动较早,可见断错早中更新世杂色粘土和砾石(f8、f9)。距离场址最近的断裂为f1和f8,最近距离约25米,分别从场址东北侧和东南侧通过,其活动时代为早中更新世,为早中更新世活动断层。根据构造类比,这两条断层为发震构造,同时场址范围主体为早二叠系茅口灰岩,局部可见岩溶。

  鉴于以上地质构造和岩溶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同时场址地下水流场不清或部分地下水流向存在变化情况,地下水管控难度大,暂存及处置危险废物存在环境风险隐患。该项目处置车间位于溶洞地区,地质结构不稳定,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6.1.1、6.1.4要求,料坑不宜贮存危险废物。

  (二)项目运行以来,场地地下水监测井水质不稳定,存在超标情况。

  1. 项目原环评地下水4口监测井,其中3口地下水监测井已被破坏,未能起到地下水监测作用。公司验收阶段委托有能力单位重新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井深未满足要求(地下水水位小于15米),且均出现垮孔破坏,也未能起到地下水监测作用。

  2. 2020年4月9日和7月30日我厅委托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对项目地下水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监测井水质存在pH值、锰、铁、铅浓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Ⅲ类水标准限值现象,镍、锌浓度偏高(镍已接近标准限值)。

  3. 2020年12月公司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部分监测井水质浑浊度及铁浓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限值,铝检出。

  4. 2022年2月18日,我厅委托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对项目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2号、3号、4号井水质铁浓度超标,2号井锰也超标。

  该问题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六)项要求。

  (三)项目区域地下水整体从南到北径流,汇入左江,属于崇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给区,位于左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附近(与厂界最近距离约650米,取水口位于项目东北面约3.4千米),该项目运行对区域地下水及崇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四)公司利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现有的设施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由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一设施以两个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相互链接运行管理不清。

  (五)申请材料存在的其他问题。

  1. 公司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职称不符合要求,且未提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缴纳社保、工资发放单、考勤表等材料,无法证明配备的技术人员实际在该公司上班,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职责不清,是否在岗管理经营活动不清,不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中“三、审查要点(一)技术人员第1点”相关要求。

  2. 公司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运行管理(全过程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监测报告,2021年3月经营以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准入评估情况不清,危险废物入窑运行管控指标、水泥熟料产品、烟气主要污染物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清。不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中“三、审查要点(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8.污染物排放控制、9.分析化验与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3. 公司未按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地下水监测计划要求每月进行1次,公司申请材料提交2021年2月、5月、9月三次地下水监测,其它监测报告存在未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工况下开展监测的问题。不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中“三、审查要点(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8.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要求。

  4. 公司配套的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以新建项目进行审批管理,该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项目安全、消防、地面防渗防腐设施验收情况不清,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项要求。

  5. 公司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超3年,不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要求。

  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未能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条件要求,我厅决定暂缓审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

  二、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jglywxx/wfxkjy/t11931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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