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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5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4月19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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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十三间房西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 伊州区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哈密供电公司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哈密十三间房西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线路途经哈密市伊州区和吐鲁番市鄯善县。

  (一)新建十三间房西风电升压汇集站至鄯善75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架空线路,路径全长约72.7千米,采用单回路架设。

  (二)新建七角井风电升压汇集站至鄯善75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线路π接入十三间房西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架空线路,路径全长2×2.8千米。

  (三)鄯善750千伏变电站本期新增建设相应系统二次设备。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和意见。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经过生态敏感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和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接受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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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两河口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喀什两河口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途经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和克州阿克陶县。

  (一)新建齐热哈塔尔220千伏开关站,总占地面积87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0.24平方米。开关站规划220千伏出线6回,220千伏配电装置为户内GIS布置,220千伏侧电气主接线建成双母线接线。

  (二)新建220千伏单回架空输电线路总长48.5千米,配套建设光纤通信工程,输电线路共建设塔杆133基。其中:新建两河口水电站~拟建齐热哈塔尔220千伏开关站220千伏单回架空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45.5千米;新建220千伏齐热英线π接点~拟建齐热哈塔尔220千伏开关站220千伏单回架空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3.0千米(2×1.5千米)。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和意见。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经过生态敏感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克州生态环境局。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接受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克州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新疆胡杨集团有限公司2.0MeV/50mA高频高压型电子加速器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

  新疆胡杨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情况

  新疆胡杨集团有限公司2.0MeV/50mA高频高压型电子加速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新疆胡杨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技术及配套产品研发生产基地1#厂房西南侧,占地面积约300㎡,中心坐标:东经87°45′50.92″,北纬44°0′3.76″。本项目拟建设2间电缆加速器室,每间加速器室内使用1台DDL2.0MeV-50mA型电子加速器,其使用的最大电子束能量2.0MeV,束流强度最大5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辐照交联布电线和光伏电缆的辐照加工。本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本项目拟设置8名辐射工作人员。其中操作人员6名,管理人员1名,应急人员1名。

  二、项目批复意见

  根据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编制的《新疆胡杨集团有限公司2.0MeV/50mA高频高压型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98号),你公司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达到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意见。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及要求: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六)加强设备运行和维护期间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联锁系统完好,防止工作人员在加速器运行和检修时误入辐照室和加速器房间受到过量辐照。

  (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严防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辐射防护、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fshpnpz/202205/a3b13ce776fd46b2accfbd810dc32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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