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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21〕114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决策部署,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决策部署,以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两高”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

  二、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抓紧细化落实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三线一单”成果的发布工作。

  三、严格“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两高”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审查,严格审核把关。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两高”项目的现场核查,严格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大“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加强调度及复核工作。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两高”项目台账管理,完整记录项目情况,并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情况报送我厅,后续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更新报送情况。要对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批复的“两高”项目建立环评文件复核机制,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6月15日前反馈我厅。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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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决策部署,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决策部署,以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两高”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

  二、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抓紧细化落实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三线一单”成果的发布工作。

  三、严格“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两高”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审查,严格审核把关。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两高”项目的现场核查,严格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大“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加强调度及复核工作。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两高”项目台账管理,完整记录项目情况,并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情况报送我厅,后续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更新报送情况。要对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批复的“两高”项目建立环评文件复核机制,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6月15日前反馈我厅。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107/t20210708_225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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