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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发〔2022〕6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云南省省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入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五)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六)从事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环境健康、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等相关领域环保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八)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 入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八条 入选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

  第九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或推荐表详见附件1、附件2。

  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评审需要,主动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 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 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 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审查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审查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4、附件5)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六)参与审查时自觉签订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 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 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 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 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六) 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评审类型设立子库,包括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各类评审活动分别从对应子库抽取专家。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评审查(含质量复核)专家按照规划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质量复核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行业、专家熟悉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原则上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范围包括国家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以及其他相关省(市)专家库,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规划环评子库中,按照规划的类型、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应从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按照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专家回避。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考核和惩处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向外泄漏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审查专家,不参加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四)无故不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五)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违反第十三条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入库申请表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3.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

  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附件1 

  云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身份证号 

 

民  族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通讯地址 

 

单位电话/传真 

 

专业技术职称及任职时间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电子邮箱 

 

手   机 

 

专业领域 

综合管理: 

1.宏观经济□   2.区域发展□   3.产业政策□   4.可持续发展研究领域□ 

专项规划与管理: 

5.工业□(注明具体行业              )     6.农业□     7.畜牧业□      8.林业□     9.能源□     10.水利□     11.交通□     12.城市建设□    13.旅游□     14.自然资源开发□ 

生态环境保护: 

15.行业环保□     16.水陆生生态□     17.生物多样性□    18.水环境□      19.大气环境□           20.土壤环境□           21.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      

22.农村与农业环境□     23.重金属污染与防治□   24.化学品管理□ 

25.环境监测与监控预警□  26.环境风险与应急□    27.环境健康□ 

28.环境管理与规划□    29.环境经济与政策□    30.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31.噪声控制与管理□    32.气候变化□           33.碳排放评价□ 

34.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    35.其他□(注明专业领域              ) 

熟悉的区域、流域(非必填项) 

 

个 

人 

简 

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300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3.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 

  4.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

   

  附件2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身份证号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通讯地址 

 

单位电话/传真 

 

专业技术职称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专业 

 

电子邮箱 

 

手   机 

 

单位类型 

□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环评机构  □企业  □其他 

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如有) 

 

行业领域(可多项勾选,最多不超过8项) 

1.水利□; 

2.交通运输:铁路□ 公路□ 机场□ 桥梁与隧道工程□ 内河航运及航电枢纽□;3.采掘: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采选□; 

4.电力:火电、垃圾焚烧与发电□   风电、光伏发电□   水电□; 

5.石化: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油母页岩提炼原油□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6.化工: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包括石油化工、无机化工)□      农药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    焦炭□    电石□; 

7.煤化工:煤制天然气□    煤制油、甲醇□    煤经甲醇制烯烃□; 

8.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管线□   油库□   储气库□   油气开采□; 

9.非金属矿物制品□; 

10.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11.轻工:制浆造纸□    纺织印染□    皮革制造□    农副产品加工(包括发酵、植物油加工)□; 

12.医药制造□; 

13.社会服务:污水处理□    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14.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15.核技术利用□; 

16.广电通讯□; 

17.输变电□; 

18.其它□(具体__________) 

专业领域 

(不超过3项) 

1.地表水环境□   2.地下水环境□      3.大气环境□       4.噪声   □5.振动□         6.植物生态学□     7.动物生态学□      8.土壤生态学□9.海洋环境□    10.工程地质□    11.水文地质□     12.水文水资源□13.环境风险□   14.人群健康□    15.环境监测□     16.电磁辐射□     17.电离辐射□   18.环境管理□    19.环境影响评价□  20.环境评估□     21.环境规划□    22.环境工程□   23.工程与工艺□ 

24.其他□(注明具体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简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300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3.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 

  4.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

 

  附件3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 

  本人作为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在参加技术评估工作时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云南省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环境影响价技术审查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在评审项目与专家利益相关或可能使专家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时,主动回避参与该项目的技术审查。

  三、科学严谨,谨言慎行。技术审查会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并严格把关;会前起草书面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的意见负责;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审查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建设设单位、评价单位或个人等项目审查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自身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和野外工作。

  六、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试行) 

  规划名称:                                            

  环评单位:                                            

  审议人员: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一、报告书编制的总体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基础资料的有效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内容。) 

 

二、报告书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相关内容 

 

三、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规划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的合理性,规划实施的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等内容) 

 

四、规划优化调整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主要针对规划拟定的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内容,对报告书已提出的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予以肯定,指出不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并补充提出相关意见) 

审议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 

报告书名称 

 

编 制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价 指 标 

评   分 

分值 

得分 

1、基本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10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10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15 

 

4、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衔接落实情况 

10 

 

5、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 

10 

 

6、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5 

 

7、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15 

 

9、报告书编制的规范性 

10 

 

总   分 

100 

 

总体评价 

 

备注:总体评价分4档。85(含)以上为“优”,84至75(含)为“良”,74至60(含)为“一般”,59(含)以下为“差”。 

  请评审专家对报告书质量客观、公正地分项评分,并给出总分和总体评价。评分情况应与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及发言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5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评审考核人: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考 核 内 容 

满分 

评分 

1.确定的评价等级是否恰当,评价标准是否正确,评价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10 

 

2.项目工程概况描述是否全面、准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与项目位置关系描述是否清楚 

10 

 

3.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分析(含污染源强核算)是否全面、准确,改扩建项目现有污染问题是否查明 

10 

 

4.环境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实际,主要环境问题是否阐明 

10 

 

5.生态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是否全面,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结果是否准确 

15 

 

6.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环境监测、环境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环保投资的合理性 

15 

 

7.评价结论的综合性、客观性和可信性 

10 

 

8.重点专题和关键问题回答是否清楚、正确 

 

9.附件、图表、化物计量单位是否规范,篇幅文字是否简练 

 

10.环评工作是否有特色 

 

11.环评工作的复杂程度 

 

总    分 

100 

 

评审考核人对环评文件是否具备审批条件的具体意见 

(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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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云南省省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入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五)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六)从事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环境健康、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等相关领域环保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八)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 入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八条 入选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

  第九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或推荐表详见附件1、附件2。

  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评审需要,主动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 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 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 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审查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审查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4、附件5)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六)参与审查时自觉签订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 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 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 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 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六) 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评审类型设立子库,包括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各类评审活动分别从对应子库抽取专家。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评审查(含质量复核)专家按照规划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质量复核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行业、专家熟悉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原则上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范围包括国家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以及其他相关省(市)专家库,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规划环评子库中,按照规划的类型、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应从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按照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专家回避。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考核和惩处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向外泄漏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审查专家,不参加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四)无故不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五)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违反第十三条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入库申请表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3.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

  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附件1 

  云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身份证号 

 

民  族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通讯地址 

 

单位电话/传真 

 

专业技术职称及任职时间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电子邮箱 

 

手   机 

 

专业领域 

综合管理: 

1.宏观经济□   2.区域发展□   3.产业政策□   4.可持续发展研究领域□ 

专项规划与管理: 

5.工业□(注明具体行业              )     6.农业□     7.畜牧业□      8.林业□     9.能源□     10.水利□     11.交通□     12.城市建设□    13.旅游□     14.自然资源开发□ 

生态环境保护: 

15.行业环保□     16.水陆生生态□     17.生物多样性□    18.水环境□      19.大气环境□           20.土壤环境□           21.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      

22.农村与农业环境□     23.重金属污染与防治□   24.化学品管理□ 

25.环境监测与监控预警□  26.环境风险与应急□    27.环境健康□ 

28.环境管理与规划□    29.环境经济与政策□    30.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31.噪声控制与管理□    32.气候变化□           33.碳排放评价□ 

34.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    35.其他□(注明专业领域              ) 

熟悉的区域、流域(非必填项) 

 

个 

人 

简 

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300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3.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 

  4.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

   

  附件2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身份证号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通讯地址 

 

单位电话/传真 

 

专业技术职称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专业 

 

电子邮箱 

 

手   机 

 

单位类型 

□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环评机构  □企业  □其他 

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如有) 

 

行业领域(可多项勾选,最多不超过8项) 

1.水利□; 

2.交通运输:铁路□ 公路□ 机场□ 桥梁与隧道工程□ 内河航运及航电枢纽□;3.采掘: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采选□; 

4.电力:火电、垃圾焚烧与发电□   风电、光伏发电□   水电□; 

5.石化: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油母页岩提炼原油□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6.化工: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包括石油化工、无机化工)□      农药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    焦炭□    电石□; 

7.煤化工:煤制天然气□    煤制油、甲醇□    煤经甲醇制烯烃□; 

8.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管线□   油库□   储气库□   油气开采□; 

9.非金属矿物制品□; 

10.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11.轻工:制浆造纸□    纺织印染□    皮革制造□    农副产品加工(包括发酵、植物油加工)□; 

12.医药制造□; 

13.社会服务:污水处理□    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14.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15.核技术利用□; 

16.广电通讯□; 

17.输变电□; 

18.其它□(具体__________) 

专业领域 

(不超过3项) 

1.地表水环境□   2.地下水环境□      3.大气环境□       4.噪声   □5.振动□         6.植物生态学□     7.动物生态学□      8.土壤生态学□9.海洋环境□    10.工程地质□    11.水文地质□     12.水文水资源□13.环境风险□   14.人群健康□    15.环境监测□     16.电磁辐射□     17.电离辐射□   18.环境管理□    19.环境影响评价□  20.环境评估□     21.环境规划□    22.环境工程□   23.工程与工艺□ 

24.其他□(注明具体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简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300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3.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 

  4.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

 

  附件3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 

  本人作为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在参加技术评估工作时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云南省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环境影响价技术审查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在评审项目与专家利益相关或可能使专家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时,主动回避参与该项目的技术审查。

  三、科学严谨,谨言慎行。技术审查会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并严格把关;会前起草书面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的意见负责;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审查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建设设单位、评价单位或个人等项目审查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自身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和野外工作。

  六、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试行) 

  规划名称:                                            

  环评单位:                                            

  审议人员: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一、报告书编制的总体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基础资料的有效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内容。) 

 

二、报告书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相关内容 

 

三、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审议意见 

(主要包括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规划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的合理性,规划实施的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等内容) 

 

四、规划优化调整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主要针对规划拟定的目标、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内容,对报告书已提出的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予以肯定,指出不合理的优化调整建议,并补充提出相关意见) 

审议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 

报告书名称 

 

编 制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价 指 标 

评   分 

分值 

得分 

1、基本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10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10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15 

 

4、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衔接落实情况 

10 

 

5、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 

10 

 

6、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5 

 

7、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15 

 

9、报告书编制的规范性 

10 

 

总   分 

100 

 

总体评价 

 

备注:总体评价分4档。85(含)以上为“优”,84至75(含)为“良”,74至60(含)为“一般”,59(含)以下为“差”。 

  请评审专家对报告书质量客观、公正地分项评分,并给出总分和总体评价。评分情况应与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及发言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5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评审考核人: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考 核 内 容 

满分 

评分 

1.确定的评价等级是否恰当,评价标准是否正确,评价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10 

 

2.项目工程概况描述是否全面、准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与项目位置关系描述是否清楚 

10 

 

3.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分析(含污染源强核算)是否全面、准确,改扩建项目现有污染问题是否查明 

10 

 

4.环境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实际,主要环境问题是否阐明 

10 

 

5.生态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是否全面,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结果是否准确 

15 

 

6.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环境监测、环境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环保投资的合理性 

15 

 

7.评价结论的综合性、客观性和可信性 

10 

 

8.重点专题和关键问题回答是否清楚、正确 

 

9.附件、图表、化物计量单位是否规范,篇幅文字是否简练 

 

10.环评工作是否有特色 

 

11.环评工作的复杂程度 

 

总    分 

100 

 

评审考核人对环评文件是否具备审批条件的具体意见 

(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204/t20220407_229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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