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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1年3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专员李国墅作政策解读,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曹俊共同回答了媒体提问。

  李国墅在介绍《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时指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中央规定》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12月5日,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专题会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参照《中央规定》,制定出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12月底,省委将《实施办法》制定工作纳入《2020年省委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和做法,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及34个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达成一致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报批稿),分别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和十届省委常委会第209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并对外进行了公开。《实施办法》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出台的首部党内法规,详细规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一是总则,共6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和督察方式,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采取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方式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二是组织机构和职责,共6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长、副组长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省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规定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等人员构成。三是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三章共27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并分别对三种督察类型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进行规范。其中,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织开展,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视情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专项督察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开展,强化震慑、严肃问责;日常督察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补充,主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察工作。四是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共3条,提出加强督察问责、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注重结果运用。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信息公开。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五是督察纪律和责任,共11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廉政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被督察对象需自觉接受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六是附则,共3条,严格按照《中央规定》要求,明确规定州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不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法依规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李国墅还介绍了云南省《实施办法》的几方面特色和亮点。一是完善了中央、省两级督察衔接互补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将“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工作事项和重要内容,立足衔接互补,注重有机结合,有效形成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拓展了督察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从单方面的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延伸,加强对地方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督察,确保中央要求和督察任务在云南不折不扣得到落实。三是明确了三种督察方式。《中央规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实施办法》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分别进行了细化补充,便于指导实际操作。同时,结合省情和机构改革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提出日常督察的对象、形式、内容等,并加以规范,推动督察工作常态化。四是提高了督察的针对性。《实施办法》的出台,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以例行督察为主的督察方式向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变,在原有对各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的基础上,增加对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开展督察,更加注重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李国墅强调,迈入“十四五”,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推进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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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专员李国墅作政策解读,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曹俊共同回答了媒体提问。

  李国墅在介绍《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时指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中央规定》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12月5日,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专题会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参照《中央规定》,制定出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12月底,省委将《实施办法》制定工作纳入《2020年省委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和做法,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及34个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达成一致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报批稿),分别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和十届省委常委会第209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并对外进行了公开。《实施办法》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出台的首部党内法规,详细规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一是总则,共6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和督察方式,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采取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方式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二是组织机构和职责,共6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长、副组长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省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规定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等人员构成。三是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三章共27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并分别对三种督察类型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进行规范。其中,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织开展,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视情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专项督察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开展,强化震慑、严肃问责;日常督察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补充,主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察工作。四是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共3条,提出加强督察问责、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注重结果运用。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信息公开。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五是督察纪律和责任,共11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廉政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被督察对象需自觉接受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六是附则,共3条,严格按照《中央规定》要求,明确规定州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不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法依规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李国墅还介绍了云南省《实施办法》的几方面特色和亮点。一是完善了中央、省两级督察衔接互补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将“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工作事项和重要内容,立足衔接互补,注重有机结合,有效形成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拓展了督察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从单方面的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延伸,加强对地方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督察,确保中央要求和督察任务在云南不折不扣得到落实。三是明确了三种督察方式。《中央规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实施办法》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分别进行了细化补充,便于指导实际操作。同时,结合省情和机构改革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提出日常督察的对象、形式、内容等,并加以规范,推动督察工作常态化。四是提高了督察的针对性。《实施办法》的出台,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以例行督察为主的督察方式向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变,在原有对各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的基础上,增加对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开展督察,更加注重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李国墅强调,迈入“十四五”,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推进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103/t20210322_212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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