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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要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29日,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年版)》(黔环通〔2016〕221号),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基准印发实施以来,因其具有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对规范约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形势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又有了新要求,亟需对现有的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因此,为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遂组织相关部门起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向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直属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同时,在厅外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2020年5月28至29日,组织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厅相关业务处室具体开展执法工作的业务骨干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项逐条修改。2020年9月4日,副厅长杨正伟组织执法处等17个业务处室召开专题会进行讨论,并按照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基准》最终通过2020年第七次厅务会讨论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基准》共3部分。包含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通用处罚裁量表。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11条,专项处罚裁量表有7大项,对214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对涉及生态环境执法事项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裁量幅度,明确了裁量依据,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在专项处罚裁量表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0种、水污染防治类35种、大气污染防治类35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3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7种、辐射污染防治类44种、其他类20种。

  一是制定自由裁量基本准则。该准则共11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金额计算、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等裁量基准适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二是制定专项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对214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

  三是制定通用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对除特定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

  三、主要特点

  一是裁量的方式有变化。《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裁量因子单一等不足,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二是计算的方式有变化。《基准》明确“裁量表+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减少人为因素干预。即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还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匹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统,严格按照裁量规则和基准设计并及时更新。裁量计算器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素,自动计算处罚金额,实现金额裁定的高效、便捷、准确。

  三是明确了免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了8种轻微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清单。体现了教育与处罚、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

  黔环通〔2020〕55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108/t20210810_69464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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