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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贵州省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监控设备暂行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监控设备暂行管理办法》(黔环综合〔2022〕31号)。为便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深入理解并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要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监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监控设备。

  201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7〕180号),省环境监控中心开始筹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管理。

  截止目前,监控设备已基本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注册用户已超2800个,智能监控仪和门禁已安装1200余套、摄像设备已安装2000余套。但有关监控设备的安装、管理及数据应用等无相关规定,造成装而不管、装而不用等局面。为解决上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编制本办法的目标旨在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通过界定监控设备与自动监测设备,划分监控设备各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监控设备的安装管理问题;二是通过界定监控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明确监控数据的应用效力,解决监控数据的应用问题。

  办法印发后,能够明晰监控设备各方的具体职责,提供管理监控设备的有效依据,进而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监控数据的合法应用,更好的发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作用。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监控设备的建设、运维、应用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具体包括:监控设备建设和运维的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职责、监控数据的应用等。

  四、制定原则

  (一)合法合规。本办法的具体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关于环保设备和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二)合理行政。本办法强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公平、公正的开展监控设备管理工作,并符合合理裁量的要求。

  (三)诚实信用。本办法强调涉及监控设备的各方均应当切实秉持诚实、守信的要求,正当行使各自的权利、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主要内容

  (一)办法从建设主体、发挥作用、具体组成、性能要求等方面明确了监控设备与自动监测设备。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从建设主体、发挥作用、具体组成等方面界定了监控设备和自动监测设备;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的性能要求。

  (二)办法划分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监控设备的具体职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市(州)生态环境局的职责。

  (三)办法规定了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承担的涉及监控设备的相关义务。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承担的相关义务,督促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四)办法界定了监控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明确了监控数据的法律效力。

  办法第四条界定了自动监测数据;第十条界定了监控数据,并明确监控数据的应用效力。

  

  2022年5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205/t20220511_74034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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