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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以下简称《评审指南》)以及《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当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现状,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类管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县生态环境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涉及移出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评审指南》职责分工及要求,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公布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合理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因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污染治理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农药制造(含原料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行业(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中经调查确定的重度污染地块,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商生态环境等部门,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三)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重点监测。以化工、制药、农药、大型垃圾填埋场等行业腾退地块为重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前期已经开展过调查且影响大、范围广、污染重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进一步识别污染源,查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以及地质水文状况,为后续场地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建设用地地块后期管理。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建设用地地块,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施工,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二、加强报告编制和评审质量管控

  (五)落实报告质控要求。借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状况调查经验做法,从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把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布点、采样检测等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加强报告评审管理。报告评审采用分级管理,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根据《评审指南》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完善会同评审机制,共同形成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有关企业备案报告的抽查,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从业单位和评审专家的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相关报告或方案进行抽查,严格落实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责任,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公示,对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库,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对评审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结论明显不正确而予以评审通过等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纳入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从业单位和评审专家的培训。

  三、强化部门联动和执法监督

  (八)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将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与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完善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开发建设。

  (九)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要对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等报告或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区县生态环境局充分应用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手段,加强对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将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污染土壤处理处置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xzgfxwj/202201/t20220105_10273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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