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 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2018年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18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和海口市4个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78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有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标准适用错误、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编制相关环评文件的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环评机构(另有1家机构资质已注销不再处理)和张羽等9名编制人员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整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不得受理整改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限期整改期自本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相关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审批和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全省2018年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004/t20200417_2776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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