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的函
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初审意见》(东环函〔2018〕108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016年9月启动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成立了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公司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得以建立,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已初步形成。
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合理、审核过程真实、审核程序规范、审核方法正确、审核目标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共产生清洁生产方案23项,其中无/低费方案17项、中/高费方案6项。提出的6项中/高费方案科学、有效、可行性论证全面,预期实施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业生产符合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根据专家现场考察、评审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同意你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五、你公司应尽快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加强对已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目标,并按规定及时向我厅申请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qjscsh/201904/t20190415_2524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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