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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崇左市扶绥县海螺水泥厂区内,该公司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主要改造并利用现有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简称扶绥CKK项目)处置危险废物,维持年处置生活垃圾4.62万吨基础上新增年处置沾染性危险废物2万吨。项目技改内容主要为在原有气化炉垃圾喂料层,增设一个危险废物投加口,配套建设1间735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和1间破碎预处理车间(破碎、混合、输送系统),依托水泥窑生产线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配套技改项目废水、废气等相应的环保设施。

  扶绥CKK项目于2017年11月17日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入生产。2019年11月2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扶绥CKK处置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崇环审〔2019〕28号)。2021年6月4日,该公司自行组织完成CKK技改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增加灰渣协同处置设施,2020年12月取得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复函同意建设,2021年12月4日,项目完成灰渣协同处置设施后再次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该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获得我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2021年8月23日再次获得我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为收集、贮存、处置沾染性危险废物(沾染挥发性重金属、高氯、高氟物质的废弃包装物和废活性炭、污泥除外)HW04:900-003-04、HW08:900-249-08、HW49:900-041-49,经营规模为2万吨/年,有效期1年。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生产经营基本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类别为收集、贮存、处置沾染性危险废物(沾染挥发性重金属、高氯、高氟物质的废弃包装物和废活性炭、污泥除外)HW04:900-003-04、HW08:900-249-08、HW49:900-041-49,经营规模为2万吨/年,证书编号:GXCZ2022002,有效期5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库分类分区管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的警示标签,加强贮存库废气抽排系统管理,保持贮存库微负压状态。加强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运输管理,防止运输过程物料“跑冒滴漏”。

  (二)完善并落实炉渣、生料、水泥熟料等分析制度,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炉渣协同处置方案,确保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要求。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预处理及投加处置操作运行记录,完善自产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处置等各环节记录,妥善保存磅单和分析数据。

  (四)完善并落实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对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地下水监控。

  (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扶绥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jglywxx/wfxkjy/t11603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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