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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我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建立或完善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及管理机制,并与自治区专家库共享。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充分发挥广西环保审批系统作用,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专家库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立和管理,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设立程序】 专家库的产生,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区内相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咨询机构等)或个人征集专家人选。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经遴选后,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建立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信息管理】技术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录入广西环保审批系统,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不定期更新信息。入选专家对所填报档案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技术中心更新。

  第六条【内部组织】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生态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公共卫生、环境风险、工艺设计、环境工程、环境规划与管理等。

  第七条 【入选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离退休人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考察和承担评估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无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记录。

  第八条 【培训教育】技术中心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每年进行1~2次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专家暂停使用三至六个月,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专家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鼓励专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专家抽取】 技术中心在确定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原则上从专家库中相应选取,选取方式以随机为主。

  第十条 【专家责任】 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时应做到: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者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加评审组的专家应承诺无上述利益关系。

  (三)根据分工与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争取通过沟通与交流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评审快速、有序的进行。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协助进行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以及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五)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到会,如因事不能参加需提前告知技术中心,以便调整专家。

  (六)不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作出与评审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评审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八)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礼品、有价证券或压价购买商品和债券,不在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报销应由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介绍从事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咨询、材料或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考核】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

  (一)技术评审会后,组织评估的单位根据参会专家在审查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录入广西环保审批系统。

  (二)不定期通过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回访、调查,了解专家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处理措施】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予以告诫,并暂停使用三至六个月;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予以二次告诫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依法追责。

  (一)在技术审查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文件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或者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参加技术评估(审查)的专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名单或“限期整改”的;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地方给予处罚的;被投诉,经调查核实专家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

  (六)评审会后,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与此次环评相关专题的咨询服务。

  (七)未经同意,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专家库专家的身份接受公共媒体采访、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桂环规范〔2018〕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gfxwj/t61874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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