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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沈丘至卢氏高速沈丘至遂平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沈丘至卢氏高速沈丘至遂平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交投沈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H01490M)上报的由河南德恒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沈丘至卢氏高速沈丘至遂平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沈丘至卢氏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

  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在10个工作日内,向周口市、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物料拌合站位置、粉状筑路材料堆放地点远离环境敏感点;沥青拌合站采用全封闭沥青搅拌设备,沥青烟气经净化后排放,其他拌合站封闭并配备袋式收尘器;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服务区餐饮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 废水。施工期,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设围堰,并设置临时排水沟疏导施工废水,尽量减少桥梁施工对水体的影响;施工营地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重复利用不外排。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应雨污分流,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经储水池收集后回用不外排。 

  3. 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运营后加强噪声跟踪监测,出现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

  4. 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运营期,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五)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项目不设取弃土场,施工期应强化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或生态修复等措施。在河南沈丘三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上蔡杜一沟省级湿地公园内施工应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设置施工场站,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后采取针对性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六)防范环境风险。项目应制定周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穿越河南沈丘三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上蔡杜一沟省级湿地公园等河段桥梁应设置防撞设施及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并在相关保护范围外设置废水收集池,防控事故污染风险。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 5 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 3月 21 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2/03-29/242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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