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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十二) 整改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现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十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4月11日至15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8:30—17:00

  受理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238

  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十二)整改情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十二)整改情况

  

  一、反馈问题

  整改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编制154个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完成监测井建设,开展日常监测。但部分地市对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改任务敷衍应付、能拖则拖,相关工作进展缓慢,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督导不力。至“回头看”进驻时,仍有40个化工集聚区未建设监测井,61个未开展日常监测,38个重污染化工集聚区未编制防控方案。

  二、整改目标

  2019年年底前38个重污染化工集聚区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编制,2020年6月底前154个化工集聚区完成地下水监测井建设,2020年年底前154个化工集聚区开展地下水日常监测。

  三、整改措施

  (一)建立全省化工集聚区企业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制度和监督性监测制度。

  (二)摸清全省154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日常环境监测及51个重污染区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编制工作进展,建立工作台账。

  (三)对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未开展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化工集聚区,以及未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的重污染化工集聚区,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市进行督办,采取现场督导、限批、约谈、追责等措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

  (四)加强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日常监管,对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化工集聚区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责任。

  四、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制定了《山东省化工企业集聚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立和监测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监测井设立技术要求,建立了地下水水质自行监测制度。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地下水水质监测调查和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将“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纳入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二)截至2020年年底,154个化工企业集聚区除已停产拆除并且经调查地下水不超标的化工集聚区外,均编制了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并开展日常地下水监测。

  (三)截至2019年9月底,全省51个重污染化工集聚区全部编制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

  (四)全省154 个化工企业集聚区参照《山东省化工企业集聚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立和监测的指导意见》,全部规范建设了地下水监测井。

  (五)自2019年8月份开始每月印发全省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通报,共印发13期,督促各市推进问题整改。

  (六)结合全省化工园区转型升级,对相关集聚区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努力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水平。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从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提高治污设施运维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将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点纳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综合执法暨企业帮扶行动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反馈,并进行了整改。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204/t20220411_3897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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