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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起,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近日,我局印发《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

  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每人次5元,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暂按除外内容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15元每人次。

  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群众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盒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xgfyyqfk/fkzcjjd/202203/t20220324_5866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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