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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G1514宁德至上饶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霞浦至福安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G1514宁德至

  上饶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霞浦至福安段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宁德三都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G1514宁德至上饶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霞浦至福安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G1514宁德至上饶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霞浦至福安段工程(项目代码:2018-350900-54-01-045673)位于宁德市境内,路线起于宁德市霞浦县下浒镇赤壁岔村,经溪南镇、盐田畲族乡,在福安市溪尾镇下邳村设下邳枢纽互通接入沈海高速,并与沈海高速公路共线至湾坞枢纽互通,接已建成的宁德至上饶国家高速公路湾坞至福安段,线路全长39.74公里,其中新建33.83公里,完全利用建成的沈海国家高速公路霞浦至宁德段5.91公里。工程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全线共设桥梁17714米/31座,隧道3996.5米/4座,涵洞18处,通道9处,设互通立交4处,收费站4处,养护工区1处。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0〕138号)和交通运输部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20〕882号),该项目符合福建省、宁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福建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16—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用地和施工范围,拌合站、材料堆放场等临时用地尽量设置在项目永久征地范围内,减少占地规模和地表开挖。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落实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防护措施;主体工程、弃渣场和临时用地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落实对评价范围内保护植物、古树等采取设置围护栏、挂牌保护的措施要求。

  涉海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开工前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占用和施工影响海域养殖停养、征迁等工作,并预留资金,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合理确定适宜放流物种、数量、结构和时间。

  (二)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或安装隔声窗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加强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监测,预留资金,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适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提请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避免公路交通噪声对新增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影响。

  (三)水环境保护。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涉海施工应采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作业方式,加强对施工船舶、车辆、设备等管理,防止施工废水、固废等污染海洋环境。隧道施工应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采取超前探水、堵水等防漏防渗措施,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地表生态环境破坏。

  (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车辆、机械维护和环境管理,采取洒水抑尘、防雨防风、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等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车辆、机械废气和施工、运输扬尘。

  (五)环境风险防范。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跨地表水体和跨海桥梁应采用加强型防撞护栏、设置桥面径流收集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收集系统。

  三、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竣工后须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及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在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hpsp/huanpingshenpi/202204/t20220421_58971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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