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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皖环罚〔2021〕1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9923201W

   法定代表人:冯得平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永胜工业区

   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委托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对你公司轮式拖拉机生产使用的柴油发动机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库存的4D27ZT32/604型、4D32ZT33/804型、4B5—80C31型3种型号柴油发动机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物(THC NOx)排放浓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规定的第三阶段标准。经调查取证,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你公司生产了装用前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柴油发动机的轮式拖拉机32辆,货值金额1479400元,违法所得55400元。

   (二)未依法公开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信息。经调查取证,你公司2019年2月7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生产的轮式拖拉机中,有350辆没有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网址:www.vecc-mep.org.cn)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以上事实,有我厅委托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厅于2021年12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12月28日,我厅收到你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定及拟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2021年12月2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字〔2021〕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21年12月27日书面申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前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公司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00元,罚款1804868元,罚没款合计186026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

   户 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账 号:130201382920004815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78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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