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决定名称 |
(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决定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2 | 辐射安全许可 |
3 |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
4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6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7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二)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
1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2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3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以及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4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6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7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8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9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10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11 | 违反规定,个人或者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
12 |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
13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 |
14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 |
15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
16 | 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
17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
18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19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20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
21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22 |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进行监测的处罚 |
23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
24 | 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 |
25 |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26 |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27 | 不按照规定报告(包括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28 | 下级应处罚而不处罚的省级可以直接处罚 |
29 | 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
30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31 |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
32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
(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
1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
2 | 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 |
3 |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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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894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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