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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26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服务经济发展。现就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评企业及范围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共2987家。其它类型企业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广德市、宿松县纳入所在市参评),对于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等条件的企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

  2、工作安排

  省厅拟于3月份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县(市、区)及参评单位的相关业务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培训,原则上于4月完成。企业申报,市、县(市、区)审核工作,完成评价时限等相关要求将在培训中进行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把关,紧密推进,加强保障,确保上半年基本完成评价工作。

  3、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抓好评价工作。对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业要全部纳入,不参评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确保应评尽评。评价工作开展期间,省厅将指定专人,加强各地对运用评价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回应和协调有关问题。省厅将对各地评价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依据《方案》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环境信用工作已纳入省厅对市局领导班子考核,各级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同时,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于10月底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厅。对于企业环境信用建设各相关工作中形成的新的探索机制、经验做法以及联合惩戒案例,及时报送省厅并推送本市信用办,数量和字数不作统一要求,但要确保实效性,力求创造性,省厅将适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各地好的案例。

  联 系 人:综合处 李少俊

  联系电话:0551—62775372(兼传真)

  附件:2021年度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信用评价计划名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附件:2021年度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划名单.xls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938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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