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芜湖丽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延长现存危废贮存期限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芜湖丽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结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芜湖丽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延期贮存原料初审意见的报告》,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65.52吨飞灰(氧化锌)(HW48,321-027-48)延期贮存一年,贮存时间至2022年4月18日。
二、你公司应加快设施升级改造进度,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应单独分区存放,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标识。延期贮存期间,应加强危险废物暂存库防渗措施的排查与管理,确保防渗措施稳妥可靠;指派专人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化管理及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延期贮存期间,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372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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