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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560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公司拟使用5台电子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产品工业辐照,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拟使用电子加速器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滁环辐射函〔2020〕11号)。我厅同意向你公司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你公司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查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97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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