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芜湖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芜湖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豫(济源)固转函〔2022〕89号),经研究,现提出许可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产生的含铅玻璃、管颈管玻璃(HW49,900-044-49))3500吨,转移至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许可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填写、运行、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你公司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2022年2月28日
抄送:河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860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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