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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炼铁总厂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马钢炼铁总厂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马钢炼铁总厂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76(兼传真)

  监督电话:0551-62376172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马钢炼铁总厂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安徽省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北区)现有B高炉区域

  建设项目概况: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B高炉于2007年建成投产,本次大修改造计划采用原地快速大修的方式开展,主要技改内容包括:矿焦槽及上料系统、炉顶系统、高炉本体系统、风口平台与出铁场系统、热风炉系统、粗煤气系统、煤气处理系统、煤气余压发电、给排水系统、矿焦槽除尘、炉顶除尘、高炉鼓风机设施、高炉中控楼、相关系统电气室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讯系统、区域内综合管线、安全消防设施、区域内道路、铁路、绿化、雨污分离、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水:设备间接冷却用水大部循环使用,少量外排;高炉煤气喷淋废碱液经过处理,循环使用,少量外排;软水制备装置废水,外排至厂区排水管网。生产废水通过厂区排水管网送入北区废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全厂综合利用,不排至外环境。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北区废水深度处理站。

   (2)废气:

   ①矿槽除尘系统主要负责矿槽槽下称量斗、振动筛、胶带机的除尘,设置密闭罩。含尘废气采用以超细纤维涤纶针刺毡为滤料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高42.0m、内径5.0m的排气筒外排。

   ②炉顶除尘系统采用以覆膜折叠滤筒为滤料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含尘废气,处理后,废气通过高100.75m、内径1.0m的排气筒外排。

   ③出铁场1#除尘系统负责铁口顶吸、侧吸、撇渣器、摆动流槽、铁沟、渣沟除尘点,出铁场厂房全封闭。含尘废气采用以覆膜涤纶针刺毡为滤料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高55.0m、内径7.0m的排气筒外排。

   ④出铁场2#除尘系统负责铁口顶吸、侧吸、撇渣器、摆动流槽、铁沟、渣沟除尘点,出铁场厂房全封闭。含尘废气采用以覆膜涤纶针刺毡为滤料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出铁场1#除尘系统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高55.0m、内径7.0m的排气筒外排。

   ⑤煤粉制备喷吹系统采用袋式收尘器收集煤粉,尾气通过1座高66.0m、内径1.8m的排气筒外排;配套热风炉产生的烟气部分用于煤粉干燥,干燥后尾气直接排放,剩余部分烟气直接排放。

   (3)噪声:

   本工程主要噪声源包括:振动筛、振动给料机、除尘风机、鼓风机、助燃风机、煤气减压阀、冷风管放风阀、炉顶均压放散阀、高炉煤气余压发电机组、空压机、水泵等生产、辅助设备。根据噪声和噪声源的不同性质与特点,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屏蔽、距离衰减、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治理。

  ( 4)固体废物:

   本工程运营期间产生的高炉炉渣作为原料外售,出铁场除尘灰送至转底炉,瓦斯灰和其余各类除尘灰送至烧结等工序重新参加生产,煤气喷碱循环水系统污泥送至公司转底炉再利用,废弃膜由厂商更换后集中回收,废油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外运处置,废油桶送至废铁质桶综合利用转炉再利用。员工生活垃圾集中后,由公司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5)土壤:

   本工程大气沉降对区域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其主要成分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分析表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多环芳香烃、石油烃等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经过多年生产活动,区域土壤累积效应不明显,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

   (6)环境风险:

   本工程主要风险事故为高炉煤气泄漏及其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企业按照告要求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事故的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采取了网上、报纸、张贴公告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有关部门的意见: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项目备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公告。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979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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