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监测 社会化服务备案机构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0〕23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和《关于试点开展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19〕180号)有关要求,我局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综合运用系统核查、报告抽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在本市备案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开展监督抽查。现对今年以来监督抽查发现的共性问题予以通报,并就进一步落实备案机构日常管理要求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监督抽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监督抽查发现,总体而言,多数备案机构能够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日常工作,但部分备案机构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填报、项目管理和报告编制等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一)监管系统信息填报异常。具体包括:备案登记信息不完整;未按规定时限更新资质范围、专业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变更信息;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季度报告数量、年度财务数据等信息存在错报、漏报的现象。
(二)监测项目管理不到位。具体包括:未按规定范围上传监测项目(含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其他监测等);未按规定时限上传或变更监管系统中的监测方案编制、采样实施进度、现场采样照片等。
(三)监测报告编制不规范。具体包括:监测报告内容与监管系统上传的监测方案不一致;现场采样方法、主要仪器设备、采样分析日期(周期)、样品标志等信息不完整;监测方法、结果评价、工况核查等不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我局将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版)》(沪环监测〔2020〕40号)以及后续更新的指标体系,对备案机构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并适时通报或发布评价结果。
(二)各备案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监管系统的信息填报与更新工作,并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各类监测活动。对于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或者存在监测过程不规范、监测能力不满足、质量控制活动不适应等现象,导致严重质量问题或失信风险的备案机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延伸跟踪检查及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个别问题较严重的备案机构进行约谈。
(三)各备案机构应对照监督抽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加强自查自纠并举一反三,强化落实机构及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切实提升监测质量和诚信意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160/20210219/7cc7bab447404236a7e6ffa9676e8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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