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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成本,提高环评审批效率,规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联动的条件

   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并落实到位。

   (三)产业园区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四)产业园区规划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重大调整,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不超过5年或超过5年但已开展跟踪评价。

   (五)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

   二、实施联动的内容

   (一)项目环评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

   (二)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内容可参考规划环评结论。

   (三)项目环评的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不需提供标准确认函。

   (四)项目环评中的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

   (五)依托的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达标运行的,项目环评中不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减免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的公示内容中一并公开。

   (七)有关征求公众意见期限和公开期限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减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

   (八)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对于符合《关于在全省试行环评承诺制的通知》(黑环发〔2019〕104号)有关要求的园区,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应积极推动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工作,认真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更好统筹区域空间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统筹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各地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完善监管体系。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和规划编制、实施部门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三)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开展跟踪评价后再满五年的产业园区,若规划仍在实施且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第二轮跟踪评价,但不作为与项目审批联动的要求;若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规划期已满,应重新进行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hjyxpjglgz/1972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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