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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出台施行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在收官“十三五”、起航“十四五”的时间点上,《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

  《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二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把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金山银山的经济发展优势,进一步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驱动,着力构建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共8章86条,分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部分内容,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条例》结合我省实施东中西三大板块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专设了“空间管控”和“生态恢复”章节,从空间规划、产业结构、节约资源、生态恢复等方面分别作出明确要求,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贯穿始终,更加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二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条例》在严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还专设第六章“社会行动”,对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生态文化建设、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三是充分吸收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果。对“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的改革成果、成功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区域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并长期坚持,推进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四是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实际需要。比如,为标本兼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条例》重点对能源结构、交通运输、节能建筑、农业结构等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改善水体质量,《条例》重点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畜禽粪便处理及利用、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作了规定。为更好保护生态资源,《条例》重点对中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资源消耗强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恢复等作了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吉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实践,对于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加快建成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工作职责,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全面系统地安排部署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sthjbhdczgjxs/gzdt/202101/t20210108_7893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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