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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努力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近期我厅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

  (一)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沈阳润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涂料生产及分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陈蔚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360350000003512360310)存在的主要问题: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项目类别应为Ⅲ类项目,遗漏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判定,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点位布设数量,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相关要求。

  (二)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桓仁同辉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陈蔚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360350000003512360310)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土壤环境评价范围内(耕地、居民区)、分散式水源等环境保护目标,遗漏球磨机入料口颗粒物产生源强及选矿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识别,遗漏矿石全成分分析数据、尾矿固体废物鉴别分析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遗漏地下水特征污染物钼环境质量现状监测,遗漏评价区水文地质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相关要求;遗漏大气特征污染物TSP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的相关要求;遗漏噪声环境敏感目标预测分析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的相关要求。

  (三)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城市泰达轻烧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轻烧镁球40000吨、造渣镁球40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任垚坤,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370352014373005000201)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分析中,遗漏扩建后能源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分析,遗漏煤制气设施及产排污环节识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噪声环境影响预测方法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的相关要求。

  (四)沈阳中科生态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的《耿庄镇马家村正羽商品肉鸡养殖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舒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230352014230001000316)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错误,项目用地性质为农业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水质现状评价方法错误,遗漏地表水自查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的相关要求。

  (五)阜新四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抚顺弘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涂层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邰凤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650352014650103000496)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和分析内容,遗漏大气特征污染物颗粒物环境现状监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过程中,干燥回转窑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污染源源强取值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的相关要求。

  (六)辽宁中润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桓仁华兴矿业有限公司(石墨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单士亮,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210352014211501000311)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遗漏土壤生态影响型评价等级判定及评价分析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的相关要求;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二级,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开展预测评价。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三)有关建设单位应对抽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应对照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市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并抄报我厅。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受理审核和评审把关,落实环评审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水平。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考核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促进我省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环评工程师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水平。

  (三)各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对拟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提高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平。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zxzz/202111/t20211105_4317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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