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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畜禽尸体焚烧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梁翀,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问: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天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染疫畜禽尸体焚烧执行哪个标准?《染疫畜禽尸体焚烧执行标准》还是其他标准?谢谢!

  答:根据2017年7月《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凡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该规范执行,同时明确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焚烧处置的技术工艺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其中,直接焚烧法,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后排放,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危险废物鉴别名录》(GB5085.3)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处理;碳化焚烧法,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后排放。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hdjl/zsk_8258/202108/t20210831_1865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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