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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赵奇

  联系电话:(0471)463217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hjdt/tzgg/202112/t20211214_1977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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