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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于评选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树立榜样、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环保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分配给我省6个先进集体和3个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现就推荐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等。

  2.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人员,若有新的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表彰名额: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120个,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

  推荐名额: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省环保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一共可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2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色完成环保工作任务,顺利实现环境质量目标,本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

  2.积极推进环境管理改革创新,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推动本地区绿色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发生后,及时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

  4.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环保事业,牢记使命,精通业务,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环保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环境科研与技术工作中,紧紧围绕环保工作需求,创新进取,成果显著,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的;

  3.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的;

  4.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坚决同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出色完成环保督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任务的;

  5.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二)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环保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人社厅和环保厅将成立省级评选机构,结合近年来环保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环保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省级评选机构,由省级评选机构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

  (三)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四)各省级评选机构按程序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评选办。

  (五)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省级评选机构会视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深入考察了解,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市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进度安排

  请各市级评选机构在2017年8月25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发邮箱)报省级评选机构。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

  七、组织领导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组成山西省推荐评选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办名单见附件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表彰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出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推荐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

  八、联系方式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刘磊 吴凡

  电 话:0351—6371048(兼传真)

  电子邮箱:sxhbrsc@163.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7号环保大厦616房间

  邮政编码:030024

  附件:(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7日

  


  文章编辑: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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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zwgk/rsxx/xzbz/202111/t20211114_3210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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