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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21年  第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规范平台运行管理,为地方和企业筛选效果好、成本低、易推广的先进适用生态环境技术(以下简称技术),强化科学治污和精准治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技术筛选入库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技术筛选入库是指平台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需求,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先进适用技术,并经审查核实,不断充实完善平台技术库的工作过程。

  筛选技术主要由国家部委及下属单位,省(区、市)有关部门,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或技术持有方自荐。

  (二)原则

  1.公益原则。体现公共服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筛选过程不收取费用。

  2.自愿原则。技术持有方自愿向平台提交技术资料信息或配合推荐单位向平台提交技术资料信息。

      3.真实原则。技术持有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可信。

   4.公平公正原则。技术筛选按照严格规范的审查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监督。

  二、技术筛选入库的组织管理

  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负责平台技术筛选具体工作。

  三、技术筛选入库的条件

  (一)基本要求

  推荐或自荐的技术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技术先进适用,能够反映所在领域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进步水平,符合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治理需求;

      3.技术成熟可靠,成功应用案例;

     4.技术经济性良好,建设运维成本较低;

     5.技术知识产权清晰,无产权纠纷。

  (二)直接录入平台技术库的要求

  满足基本要求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技术,经平台形式审核后可直接录入平台技术库:

  1.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奖项的技术;

  2.国家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名录、目录或公告等形式发布的技术;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相关项目(课题)验收通过的技术。

  四、技术筛选入库的流程

  (一)资料填报

  推荐技术,由推荐单位向平台申请专用账号填报提交符合筛选条件的技术资料及初审意见。自荐技术,由技术持有方登录平台填报提交符合筛选条件的技术资料。

  推荐单位和自荐者应承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无知识产权纠纷,并承担所有因失实和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纠纷的一切后果。

  (二)技术评审

  对于不能满足直接录入平台技术库要求的技术,由平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推荐和自荐技术进行严格科学评审。评审可采用专家函审、专家会议审议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筛选形成拟入选平台技术库技术清单。

  (三)名单公示

  通过平台将拟入选技术清单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技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实名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或经研究核正消除异议的技术,可录入平台技术库

  平台公布有关技术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技术推广

  对入选平台的技术,推荐其参加平台各种推介对接和技术帮扶活动。

  五、平台项目监督与调整

  (一)监督

  平台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设立专门岗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多种渠道接收社会监督意见并及时处理反馈。

  (二)项目调整

  入选平台的技术被举报并核实,或经使用并证明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调出平台技术库,并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告知。

  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HBKJ3793/KJXX1370/202102/t20210225_5366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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