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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5月9日至13日对你公司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5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2年5月9日至13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二)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2年5月9日至13日,国家核安全局以线下和线上相结合方式组织检查组对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工作进展的汇报、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3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的工作汇报、上海睦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监理等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3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3号机组核岛筏基、混凝土实验室和原材料存储场地等进行了现场查勘,对相关文件记录进行了抽查,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对话和访谈。对3号机组核岛筏基开展独立监督抽检,选取Φ25mm、Φ28mm、Φ32mm三种规格钢筋各5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钢筋质量进行了确信评价,监督抽检过程和结果未见异常。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营运单位针对3、4号机组工程项目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相关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接口关系清晰,土建施工质量整体受控。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已批准发布了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施工组织总设计、核岛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现场人员及组织机构配置基本满足3号机组核岛FCD需要。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3号机组核岛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已生效发布,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准备就绪。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3号机组核岛FCD的需求。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了6项管理要求,营运单位已全部整改落实。

  (五)现场准备情况

  3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边坡支护完毕。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绑扎、预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原材料等正在按计划准备。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提出8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应在3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以满足3号机组核岛FCD的条件。

  (一) 针对3号机组核岛部分区域插筋间距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FCD前对核岛插筋施工情况开展排查,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施工问题加以整改,切实保障施工活动质量。

  (二) 针对部分批次焊材附加化学成份铜和钒含量不满足采购技术规格书有关要求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FCD前按程序要求开启不符合项处理,并对焊接质量影响进行评估。

  (三) 针对《3号核岛底板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中,未考虑大风天气混凝土浇筑应对措施、缺少保温棚环境温度控制、部分要求与下游细化实施方案不自洽等问题。营运单位应举一反三,加强施工文件的技术审查,在FCD前完成相关文件修订升版,确保文件正确适用。

  (四) 针对Φ50mm钢筋入场复验中未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有关要求,测量钢筋横肋间距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FCD前全面梳理Φ50mm钢筋入厂复验情况,确保钢筋检验项目及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五) 针对土建试验项目委托尚未独立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现场土建实验室开展检测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按规范将土建试验项目委托给具有CMA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规范有效。

  (六) 针对混凝土温度测试元件未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测试安装、核岛底板杂物清理不彻底、保水测试试验待开展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FCD前完成相关工作,确认满足FCD施工需求。

  (七) 针对部分承包商未按《承包商应急管理》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核事故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预案中未明确应急物资清单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FCD前完成问题整改,后续严格按照核事故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八) 针对承包商个别监查、经验反馈人员未获得有效岗位授权即开展岗位工作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FCD前对相关人员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承包商规范人员资质审查、岗位培训及授权活动。

  对于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7/202205/t20220520_982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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