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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副产物(含中间产物等定性不明的物料,以下同)的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控,落实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物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拟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副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明确的有关要求。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应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开展鉴别,并按照鉴别结论规范管理。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企业排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兼顾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副产物的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副产物全面排查。相关企业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综合环评、排污许可以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副产物开展自查,包括但不限于种类、数量、执行标准、流向、利用处置方式等情况,于2022年1月底前填报附件1,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含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以下同)。

  三、依法依规,开展分类整治

  对排查发现的副产物,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副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应直接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进行环境管理:

  1. 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2. 没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以贴补运费等各种形式将副产物以“利用”为名行“处置”之实的;

  3. 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综合利用价值较低、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的;

  4. 环评、排污许可等环节未对相应副产物进行论述、或者明确要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对不属于以上情形且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进行环境管理的副产物,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有能力的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原则上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鉴别报告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按鉴别结论规范管理副产物。因涉及产物多、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鉴别的企业,在已实质性启动鉴别程序并加强副产物全过程管理的情况下,经企业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可适当延长鉴别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22年10月31日。

  鉴别期间,企业应加强对副产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上应直接交由有相应能力的利用单位进行利用,并建立全过程的管理台账。对逾期未完成鉴别工作的副产物,企业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进行环境管理。

  四、严格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

  企业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等有关要求,根据自查排摸、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等情况,将按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的副产物及时调整纳入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许可证等,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根据鉴别结论可不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的副产物,企业应严格按照环评、鉴别报告明确的物料特性、质量标准、市场需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相关企业的指导帮扶,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及时开展排查整治的企业加强督导执法,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每月5日前将排查整治月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2022年11月5日前将本年度排查整治完成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相关情况同步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和市环境执法总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牵头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工作总体部署及协调推进,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牵头做好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牵头做好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的审批管理。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现场执法检查指导与调度,推动全市执法检查与整改落实,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市管企业的排查整治。市固化管理中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整体调度,指导并规范副产物的环境管理和鉴别活动,强化鉴别能力保障,配合执法总队加强对市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支撑。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上海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开展副产物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副产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阶段进展和总结报告。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市环境执法总队对上海化工区全面开展副产物排查整治工作。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  健,电话:23117304

  市环境执法总队  盛舒文,电话:24011635

  市固化管理中心  陈小亮,电话:24011517

  

  附件:1. 副产物排查整治情况报送表

            2. 各区汇总反馈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附件1

  副产物排查整治情况报送表

  副产物名称: *******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施地址


  一、副产物产生及管理情况

  副产物名称


  年产生量


  主要成分


  产生工艺说明


  管理情况

  目前按照 □产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管理

  二、副产物相关支撑信息

  企业环评批复

  时间


  在环评、排污许可中的登记情况

  □副产品    □副产物

  □固体废物    □未标注

  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是

  □否

  安全经营许可证是否涵盖

  □是

  □否

  采用标准类型

  □国标 □地标□行标

  □企标 □团标

  □无相应标准

  标准编号(如有)


  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如有)


  固体废物鉴别情况

  □已开展

  □正在进行

  □未开展

  鉴别结论(如有)

  □不属于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三、副产物去向(如不止一家可自行增加)

  销售去向


  销售省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销售价格


  是否存在补贴费用情况(如有,需填写具体金额)

  □是   □否

  补贴金额:    元/吨

  是否直接销售到最终利用单位

  □是      □否

  最终利用单位


  最终利用单位所在省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利用方式及工艺说明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副产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单位对副产物进行全面梳理,发现****(副产物名称)在排查整治范围内。本单位承诺,本次报送所提供的相关其信息均全面真实无误,如虚报瞒报或提供不实信息,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 每类副产物填一张调查表。不同规格的同类副产物需分开填写。

   2. 如企业已将该类副产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可只需填写“一、副产物产生及管理情况”。

   

   

  

  附件2

  各区副产物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序号

  企业

  名称

  副产物名称

  年产生量(吨)

  企业管理实际(按产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填报)

  环评、排污许可等环节明确的管理要求(按副产品、副产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未提及填报)

  若按产品管理须填写

  鉴别进展情况

  备注

  执行的质量标准(国标、地标、行标、团标、企标、无标准)

  标准编号

  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是否已纳入安全经营许可证

  销售情况

  是否已委托开展鉴别(按照已开展、正在开展、未开展填写)

  鉴别

  结论

  是否已在国家信息平台公示并备案

  实际出售价格

  (元/吨)

  是否存在补贴行为(若有,填写补贴金额)

  销售去向(注明企业名称、所在省市)

  最终利用单位(注明企业名称、所在省市、若与销售去向一致可不填写)





















































































































































































  

PDF附件 009.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20112/3c58df3324a641c7a14abd7828b4e7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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