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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1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2-01-08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请各单位对2021年度开展的核技术利用活动,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做好对本单位2021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工作,并按规定编写和报送《2021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等文件。

  

  一、年度报告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上岗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信息自查与录入

  

  各单位需对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单位信息进行自查,内容包括:法人证照信息、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信息、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监测仪器、辐射工作人员等。各单位需按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所有辐射工作人员信息,录入2021年个人剂量、考核证号等相关信息。

  

  三、报送方式

  

  市级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报送《2021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联系人:陆静 56083764)

  

  四、报送时间

  

  年度评估报告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

  

  五、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按照《关于做好本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提交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的单位也应将《辐射安全隐患自查表》于1月31日前提交至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203室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七大队。(联系人:刘晓坤24011669 18616902003)

  

  2.部分单位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账号未按时修改密码,为加强系统信息安全防护,已启动账户冻结措施,需通过邮件激活账号。

  

  3.部级、区级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发证机关提交2021年度评估报告。涉及2021年事权下放及事权交接的单位,应交至事权承接部门。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黄浦 63262020-81530;徐汇 54240501;长宁 60196802;静安 33095486;普陀 52564588-7645;虹口 25658555、25015295;杨浦 25031061、25031005;闵行 64882088;宝山 66734589-8231;嘉定 39178619;浦东 20585045;金山 37280351;松江 67772811;青浦 69714323;奉贤 57419110-6023;崇明 69692628;临港 68286647、68282495)

  

  4.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上海市已备案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年度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应包含监测布点示意图。

  网站查询方法:http://218.242.55.138:10001/Account/OrgList

  

相关附件 附件1 2021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doc 附件2 辐射安全隐患自查表.docx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5004/20220105/e81fb333afce4d289c0ef74171f380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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