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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编制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

  二、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设施责任主体,推动各级部门联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起步较晚,2019年7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由住建部门转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项设施建管责任主体尚未厘清,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建管主体不明、多级多部门工作衔接融合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展,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效,《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明确责任主体,突出省、市、县、乡、村五级权责,为下一步开展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建立设施动态台账,制定治理年度计划。据统计,我省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约3000个,其中20吨及以上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占75.82%,现场调研发现,正常运行的设施占比不高,部分已建设施需更新改造。同时,我省“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任务艰巨,对于人口规模大、聚集程度高、污水产生量大、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可采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方式对污水收集处理。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有序,依托我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平台设施台账,《暂行管理办法》要求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和位于重点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三是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调研发现,设施正常运行比例不高,除污水产生量少、设计不合理、政策变化等因素外,主要原因是未建立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存在设施运维主体不明,缺乏运行维护专业队伍和人员,运维经费保障不落实等问题。为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运维管理,从设施投运、管护队伍建设、管护资金落实等多方面监督指导,实现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

  三、主要内容

  《暂行管理办法》包括六部分:总则、管理体制、资金筹措与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二)管理体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主体及职责、管理主体及职责、村(居)级组织职责。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运维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明确了运维经费保障、探索付费机制、加强经费管理。要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支持多种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

  (四)运行维护管理。明确了运维管理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制定更新改造计划,现场复核与接收设施,培训制度,运维管理模式,委托运维,运维单位义务,运维管理监督,改建、迁移、拆除设施管理等。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检查、监督性监测、自行或委托监测。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112/t20211217_3811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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