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3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2021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是对照《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增加了政府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准入清单的要求,明确了政府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完善了排污口新改扩监管、水上禁运以及长三角固废联防联控机制等内容,并对应修改了部分处罚条款,将违反长江流域水上禁运规定、危险废物违法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调整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删除了纳管企业有关一类、二类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负责监管的内容。今后,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共同强化对纳管企业的监管。

  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于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对禁止转移至本市的境外固体废物范围作相应调整,明确为全面禁止。

  四是其他说明。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等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11130/dca506308c5a4bd595679079b1508cad.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