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 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的通知--土壤环境管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
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请各市县认真学习《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从业单位做好信用记录登记工作
(一)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所所在地位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要向住所所在地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分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账号;在我省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从业单位,在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和方案评审、备案前,应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后期管理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市、县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和方案评审、备案申请前,应督促相关从业单位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信用记录系统完成信用记录登记工作。
二、做好评审信息记录工作
信用记录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管理。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中受理、组织评审等环节的办理时限要求,督促评审申请人及时、规范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有关报告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在完成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本次评审信息。
三、核实虚假填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虚假的,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举报。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及时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录。
四、做好信用记录信息应用
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鼓励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陆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2.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trhjgl/202111/t20211117_3093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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