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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对你公司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基础

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六)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二)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五)设计与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三、检查活动

  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项目总体概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核安全文化建设与管理提升、经验反馈体系运转、核岛FCD前准备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分别对2号机组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经验反馈体系运转情况的相关文件进行抽查,对2号机组核岛筏基、原材料存储场地、混凝土实验室、混凝土搅拌站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受检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营运单位为2号机组核岛FCD配备了相关人员,混凝土生产及核岛基础浇筑准备工作正在按计划开展。2号机组核岛FCD前的设计文件齐全,制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等施工方案。2号机组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成。2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核岛基础垫层混凝土施工、边坡支护完毕;钢筋绑扎、埋件安装和模板支设等工作按计划实施;汽车泵、混凝土罐车、振捣棒等工器具和原材料等正在按计划准备。核岛基坑验槽例行核安全检查中提出的管理要求已全部整改落实。2号机组各建设单位均已建立经验反馈运作体系,并组织开展了经验反馈体系及运转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改进,经验反馈体系运转基本正常。

  五、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八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部分温度传感器尚未安装、部分施工设备尚未入场及调试、混凝土浇筑现场模拟演练尚未开展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核岛FCD前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模拟演练工作。

  (二)针对用于大体积混凝土参数监测的应变计未开展温度参数校准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校准工作,确保应变计性能符合要求。

  (三)针对2号机组反应堆厂房筏基模板施工方案中整体稳固性分析不完整、养护棚施工方案中浇筑区域描述不准确、应急预案计划时间未包络实际实施时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核岛FCD前按照规范要求完善相关方案,确保满足2号机组核岛FCD施工要求。

  (四)针对《预铺反粘高分子防水卷材检测报告》中防水材料“不透水性”的检测结果与标准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核岛FCD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确保防水材料满足标准要求。

  (五)针对《技术规格书—1.03一般混凝土》中C25及以下混凝土中粗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要求不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相关规定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核岛FCD前排查已浇筑相关混凝土的粗骨料,并对技术规格书进行升版,确保混凝土粗骨料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六)针对设计变更文件未向监理单位分发、施工单位未按正式渠道向供应商发送变更后采购技术规格书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文件分发管理控制,规范文件分发渠道,确保相关技术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七)针对2号机组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模板安装检验批验收的原始记录未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以及缺少预埋件安装验收原始记录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施工记录管理工作,确保记录文件完整有效。

  (八)针对C20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报告中抗拉、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未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即投入使用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规范对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的技术审查,确保混凝土质量,深入开展原因分析,并在2号机组核岛FCD前将相关报告提交我局。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和承诺的时间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抄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7/202110/t20211028_958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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