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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延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的请示》(原安发〔2021〕146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认为你单位在所申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方面保持了法规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单位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内容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罗琦

  二、单位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三、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2125号

  四、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五、许可范围:制造如下设计批准编号的容器:

  XAYT-I运输容器,CN/020/B(U)-96(NNSA);

  SY-I运输容器,CN/021/B(U)-96(NNSA);

  ZHQY-QG-001运输容器,CN/037/B(U)-96(NNSA);

  SY-I(A)运输容器,CN/045/B(U)-96(NNSA);

  FCTC10运输容器,CN/046/B(U)-96(NNSA);

  CEFR-MOX-N01型燃料组件运输容器,CN/056/B(U)F-96(NNSA);

  GY-20钴-60运输容器,CN/016/B(U)-96(NNSA)(Rev.2);

  GY-40钴-60运输容器,CN/017/B(U)-96(NNSA)(Rev.2)。

  六、制造单位代码为001,制造的运输容器应按照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七、运输容器制造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应将制造进度安排和质量计划报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2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110/t20211025_957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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