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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环保微宣讲进园区活动走进沙坪坝区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企业生产中危险废物如何处置;乱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接受哪些惩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有哪些门道?10月19日,“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环保微宣讲进园区活动来到沙坪坝区,走进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传化公路港。发言人们现场解答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环保的相关疑惑。

  “我们企业生产过程需要排污,如何才能按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我公司的废弃油桶可以重复使用吗?”“到底哪些废弃物品属于危险废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环境保护问题愈发重视,企业自身环保意识也逐步增强,在活动现场对企业排污相关环保政策、制度执行、标准划分等问题向发言人们一一请教。

  “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新闻发布活动,是我市庆祝建党100周年、党史学习教育重要活动之一,由市政府新闻办策划举办。“环保微宣讲”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受到现场企业代表广泛关注。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简单来说就是单位和个人通过违法排污、违法倾倒、乱捕滥伐、毁林造田、违法开采等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物浓度上升、动植物个体病变死亡以及饮用水源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

  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并且常常出现“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情况。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环境。

  【优化环境 多审合一】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也为辖区内参会企业代表介绍了审批事项“多审合一”的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进一步整合审批事项,制定入河排污口、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多审合一”方案。企业报告编制、评审时间大幅减少,审批效率大幅提高,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此外,记者还整理了此次“发言人来了”活动上,其他企业关心的问题。

   1.哪些情形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哪些情形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总量处】: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若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形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方面有哪些要求呢?

  【固管中心】: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企业要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或备案。

  这当中又分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首先是资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好四项资料:一是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二是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三是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具备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四是转移危险废物运输方案、协议和资质。申请表可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资料下载→表格下载→固废转移许可中查询下载。

  然后是提交办理。跨省转移申请表应经所在辖区区县生态环境局初审后,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将转移信息书面函商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待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再根据回复意见办理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而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参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办理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跨省利用的,应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在资料准备环节,企业要准备好两项资料:一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表,二是申请人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在提交办理环节,跨省转移备案申请表应经所在辖区区县生态环境局后,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企业提交的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申请后,会将有关备案信息通报给接受地的省生态环境部门。

  3.请问建设项目验收是怎样一套程序呢?

  【环评处】: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规定,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污染类项目)或验收调查(生态类项目)报告-----建设单位召开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专业技术专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会)——修改完善形成最终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验收报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相关情况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整改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原文链接:http://sthjj.cq.gov.cn/hdjl_249/hygq/202110/t20211021_9875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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