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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种好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示范区执委会考虑在示范区两区一县范围内统一开展环境准入制度改革。2021年2月,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6号)将“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作为持续探索一体化制度创新的一项重点工作,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订过程

  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在完成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文件的起草后,于7月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8月中旬至9月中旬浙江、上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以及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门户网站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0月12日正式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1]2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说明

  《指导意见》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四大方面14条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出了对具备改革条件的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可实施降低环评文件等级、简化环评编制工作、优化排放总量管理等3条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

  二是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提出了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列出了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列出了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清单,除畜禽养殖外,其余均为环评报告表类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环评审批服务等4项工作举措。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三是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提出了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强化“三线一单”应用等3项措施,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出了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等4条举措,通过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这些改革举措,突出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工作的前瞻性。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制度与其他环保制度的深度融合等工作,是“十四五”期间国家环评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以此为引领加强探索,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

  二是改革的集成性。近年来长三角区域的环评改革举措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具体改革举措也各有侧重点。其中,上海市突出环评管理的系统性,在争取生态环境部支持下出台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江苏省强化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管理,出台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环评规范化管理相关举措;浙江省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工作,积极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为重点的各项环评改革。本指导意见吸收两省一市和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促进环评制度改革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

  三是措施的有效性。《指导意见》提出的14条具体举措,都是经过两省一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沟通对接后,认为是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告知承诺审批、探索“两证两办”、开展碳评价等改革措施,均已在一市两省部分区域先行探索,从实践来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四、其他

  (一)适用范围。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二)实施有效期。本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2021年11月15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市两省之前已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仍可继续有效。

   

   

   相关文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试行)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11021/37ebf7a41dfa4ee183edd1cb55704f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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