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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7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在“十四五”排污许可制度深化实施阶段,我局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为基础,聚焦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提升,积极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企业持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机制,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2021年发布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动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二、主要内容

  (1)固定污染源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生态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移动源不属于本办法约束范围。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

  (3)分类监管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分级监管

  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并负责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固定污染源,其他固定污染源由属地各区生态环境局及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监管。街镇主要在各区指导下,实施巡查和报告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固定污染源的市区分工将根据监管需要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进行适时调整。

  (5)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及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分级监管职责,建立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管、监测、执法等部门分工,并组织推进 “三监联动”,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监测机构负责落实执法和监测要求,对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6)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实施动态更新,并以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系统为基础,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基础和信息化支撑,提高监管准确性和监管效能。

  (7)监管衔接

  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

  (8)监管机制

  本市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三监联动”工作方案并发布实施,强化污染源管理的市区协同和部门协同。

  (9)监管内容

  对重点监管、一般监管和简易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内容。对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对简易监管对象,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可参照排污登记告知书实施监管,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

  (10)监管频次

  对重点监管、一般监管和简易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的监管频次要求。对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每年组织年度执行报告检查和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对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重点监管对象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20%比例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简易监管对象,街道(乡镇)应实施全覆盖巡查,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总数5%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此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测工作。

  (11)执法监管方式

  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体系,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展日常执法,同时根据自身条件和管理需求,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执法监管。

  (12)信用监管

  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其他

  (一)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办法贯彻实施,分别从调度和督办、社会监督、帮扶指导、技术支持、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调度与督办机制;日常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技术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辐射管理

  针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10916/ce5122be76bc47edb4e8505044d8f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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