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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布 细化环境污染防治等五方面省与市财政事权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支持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方案》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省与市的财政事权。

  《方案》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同时,将省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省和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此外,将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为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方案》还要求推进相关改革的配套措施。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方案》还要求各市政府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此外,《方案》明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xxgk/zwdt/bsyw/202109/t20210909_4240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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