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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铁拳”依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 “热心肠”温暖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8-17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贯彻落实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文件要求,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务求执法效能提升,高效查办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运用高科技手段侦办群众信访问题,快速回应群众关切,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热情帮扶,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有力有效解决突出问题,有理有序助力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

  “看不见的地方,就用无人机飞一飞”

  无人机辅助执法渐成执法常态

  3月5日,胶州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飞检发现青岛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墙外有少量漆渣与其他垃圾混放于垃圾筐内,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调查过程中,企业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结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情形条款,胶州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充分发挥环境信访在执法监管中“瞄准镜”的作用

  环境信访无小事,群众反映的问题就是执法部门需要解决的大事,青岛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坚持最大化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努力解决好群众诉求的同时,致力解决被投诉企业主要问题,顾全企业健康发展。

  2021年1月,平度分局接到政务热线转来的信访件,反映“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正在建设商混站,噪音扰民”。经调查,该单位混凝土、石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但尚未投产,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结合《通知》情形条款,平度分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2021年6月,高新区分局接市民投诉,在青岛高新区锦业路1号“蓝湾创业园”周边有异味,因锦业路周边涉VOCs企业布局较为密集,执法人员启用走航监测辅助执法,FID检测设备快速溯源,发现青岛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刹车片固化时门窗未密闭。结合《通知》情形条款,因该案件首次被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2021年6月,市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青岛某热电有限公司一换热站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提报了《承诺书》,核查确定该公司已按承诺要求停止建设。结合《通知》情形条款,市南分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2021年5月,崂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热电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燃气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综合考虑该企业建设燃气锅炉为了降低夏季供热噪音,减轻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结合《通知》情形条款,崂山分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秉承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执法有力,免罚有据,努力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gsdt/202108/t20210813_3697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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