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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2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1年8月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初步构建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分工、具体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注重结果应用,将成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指导性文件。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套体系完整、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监管依据、监管制度和监管原则,并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为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从监管主体上讲,《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指导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从空间范围上讲,《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类型上,适用于正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涵盖了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级别上,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规划监督。对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包括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向地方推送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建立台账等内容。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包括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统一发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等内容。

  四是强化监督。对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强化监督,督促整改,视情通报等。

  五是督办制度。建立督办制度,对于自然保护地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由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六是综合行政执法。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七是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责任追究。与涉及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工作机制和移送机制。

  八是结果应用。强化为对监管工作成果的应用。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108/t20210810_3693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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