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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7-31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7月27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对规范我省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流程监管,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科学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王家林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孙映雪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的相关要求。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部署,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盯紧抓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个环节,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得到及时、高效、无害化处置,切实阻断了医疗废物的二次传染和污染。但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深入,我省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如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问题等等。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将制定出台本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并借鉴外省成熟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和法定审议程序后顺利通过。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明确各级各类监管职责。为压实各方工作职责,条例明确:一是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二是强化主要监管职责。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对医疗废物管理全流程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三是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执法等工作机制。
——严格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管理。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传染风险,条例突出规定:一是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二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送涉疫情医疗废物,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医疗废物在集中处置单位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三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收集、运送涉疫医疗废物间隔时间由48小时缩短为24小时。四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规范处置。
——强化医疗废物信息化监管。为实现医疗废物智能化监管和信息化追溯,打造医疗废物数字化应用场景,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废物管理全流程的应用。二是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实时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智能跟踪和计量监控,并将数据实时上传;具备条件的还应当配备具有数据采集、识别等功能的医疗废物智能化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和处理处置设备。
——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难问题。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中的难题,条例规定:一是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二是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合适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将医疗废物就近投放到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xxgk/zwdt/bsyw/202107/t20210728_4223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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