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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废违法案例(二)丨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废矿物油及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发布时间:2021-07-31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编者按: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废矿物油及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典型意义】

    完善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权威。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以下称安乡分局)接群众12369热线举报:一辆鄂N小型货车,在多家汽修门店从事收集废矿物油活动,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接报后,安乡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和车辆对全县汽修厂展开摸排,约一小时后在某汽车修理店门口发现该货车正在收购废机油。

    执法人员立即向嫌疑人李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要求李某配合调查,提供危废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李某以到车内拿证件为由迅速使用备用钥匙启动车辆试图逃逸,为防止执法对象逃脱并将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跟随嫌疑人车辆,同时联系安乡县公安局请求协助执法。嫌疑人车辆行至某河堤路面时两次故意倒车,将执法车辆车头撞损。安乡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调派民警出警,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经查,嫌疑人李某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手续,在安乡县境内收集了多家汽车修理厂的废旧机油共2.36吨,拟将收集的废机油售往湖北某危险废物经营公司。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7月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6月8日,安乡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6月9日,安乡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予以刑事立案。6月28日,安乡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启示】

    司法联动机制高效运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保驾护航。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暴力抗法,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各地需要完善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例如,常德市先后建立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驻生态环境局联络室,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阻止,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执法权威。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dt/bgt/tb/202107/t20210729_8519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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