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环保时评

长春市:市生态环境局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7-24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深化开展“查、测、溯、治、督、评”,聚焦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水单位,紧盯污水收集、设施运行、达标排放等重点环节,通过“驻厂式”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专项执法帮扶等方式,不断加大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着力推动流域断面水质改善提升。

  案例一: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1年2月25日,根据“查、测、溯”“四个清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大岭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立即责令属地依法处理。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污水厂运营单位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超标排放行为”予以立案。

  经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认定大岭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号),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二: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1年4月15日,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德惠市松柏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以来无污泥,消杀设施未投药运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污水厂运营单位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池除臭设施未运行,消杀设施未投药运行,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污水治理的终端,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决定了城市水污染削减的效能。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全面提升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旨在切实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充分发挥自动在线监控“哨兵”作用,探索实践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持续深化执法帮扶,不断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qshb/202107/t20210721_8148814.html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