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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14号)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对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下同)的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对2021年7月1日后(含当日)销售或转入的第五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二、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www.vecc-mep.org.cn)上查询。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的联网信息,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不予注册登记。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一)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二)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五、各重型柴油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1年4月29日

  

PDF附件 119二局.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10506/611f5218d0f44340be6b4b80a5d304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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