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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环评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为落实《环评法》相关要求,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为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新形势下在沪从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规范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不断提高本市环评工作质量,也是本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二、编制过程

  2020年上半年,我局启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编制工作,2020年下半年两次征求了局机关各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环评编制单位意见,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12月25日召开专题会,根据专题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1月5日通过合法性审查。2021年1月19日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文件编制的原则和重点

  一是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二是加大信用管理,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三是具体做法依法合规,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力进行管理。四是强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

  (二)关键性内容

  《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则要求,编制单位内部管理要求,编制人员管理要求,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要求、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关键性内容:

  1、针对编制单位的流动性,重申提交“守信承诺书”要求。

  环评资质取消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的技术单位群体不固定,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为此,要求在沪从业编制单位应当向我局提交“守信承诺书”,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交“守信承诺书”。

  2、开展多种方式考核,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采取日常检查、复核、抽查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考核,遵循“面上普查、点上深查”原则,落实问题追踪机制。环评文件受理、审批过程中开展日常检查,年中、年末对审批后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随机抽查。同时,统一考核指标和打分表格,便于各环节考核手势统一。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实施失信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通报,多处失信,全国受限”,倒逼编制单位加强责任意识。

  3、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编制单位。

  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推动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编制单位,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管理,与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

  4、建立市、区两级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明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夯实属地管理职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项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编制单位日常检查、复核、抽查等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检查、抽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5、发挥环境学会环评分会自管作用,提升行业整体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支持环评分会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组织行业自律检查,开展论坛和讲座,对典型问题制定“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指导,引导帮助环评编制单位和人员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四、实施期限

  《若干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10426/b092be94915a473f8572f94986c2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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